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3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339號原告 邱坤 亮訴訟代理人 唐琪瑤 律師被告邱坤為訴訟代理人 邱坤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11月29日所宣示之判決有誤寫之情形,應予更正,裁定如下:
主文原判決案由欄關於「請求給付股款等事件」之記載,應更正為「請求履行契約事件」。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揆諸首開法條規定,更正原判決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3日
民事庭法官張百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3日
書記官黃詩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