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180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易字第18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易字第1809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黃清江律師
蔡明哲律師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6年8月17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李育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8月17日
書記官廖佳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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