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3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33號原告 鄭美鑫 被告 謝定亞 上列當事人間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應將坐落高雄市○○區○○段○○○○○○○○號土地(權利範圍均為25/10000)及其上同區段2116建號建物即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路○○號24樓(權利範圍1/1)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487,650元【計算式:(土地面積5,056㎡×公告現值126,637元/㎡×權利範圍25/10000)+(土地面積9,562㎡×公告現值81,203元/㎡×權利範圍25/10000)+(建物現值2,945,800元×權利範圍1/1)=6,487,6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25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月28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黃悅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月28日
書記官陳家宏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