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2年度聲保字第137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2年聲保字第13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保字第137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鄭亦翔
上列受刑人因強盜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2年度執聲付字第6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鄭亦翔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鄭亦翔前因強盜、詐欺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2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2年7月5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20159615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9年度上更一字第51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7月7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蔡名曜
法官鄭永玉法官林宜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謝安青中華民國112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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