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勞訴字第3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勞訴字第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勞訴字第36號原告丁○○訴訟代理人 張清浩 律師被告 張中力 即鼎三企業社訴訟代理人 蔡勝雄 律師被告東森得易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被告甲○○前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丙○○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9年12月1日上午11點3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開庭(桃園市○○路○○○號簡易庭大樓)。
中華民國99年11月1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9年11月12日
書記官陳美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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