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勞訴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勞訴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職業災害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勞訴字第6號原告 徐運財 訴訟代理人 張清皓 律師被告翊駿行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鍾羽榛 共同訴訟代理人 廖克明 律師複代理人 吳恩篤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職業災害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十七日上午十一時在本院桃園簡易庭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9年11月1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心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9年11月12日
書記官林君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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