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審易字第256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審易字第25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贓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審易字第2560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敬庭上列被告因贓物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一○三年度偵字第一七五○○號),前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7日
刑事第二十庭法官黃玉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勤涵中華民國103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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