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司票字第62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票字第6213號聲請人 陳佩珊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蔡宏祥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本票票號WG0000000之本票提示日為「110年1月19日」之記載是否有誤?(因提示日早於到期日110年2月18日為無效提示日)請補正確提示日及利息起算日為何?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11月8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李志堅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