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度拍字第6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拍字第6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拍字第621號聲請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下1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丙○○相對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95年3月22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其本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台幣(下同)5,76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95年3月20日至145年3月19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並經辦畢抵押權設定登記在案。相對人於95年3月24日分別向聲請人借款⑴1,960,000元,借款期間自95年3月24日起至114年8月24日止,借款利率按中華郵政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利率加計百分之0.875機動調整計算,自借款日起分233期,按月攤還本金及利息;⑵2,160,000元,借款期間自95年3月24日起至114年8月24日止,借款利率按聲請人與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議定之利率計付,目前係以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年利率百分之0.575計付,並機動調整,自借款日起分233期,按月攤還本金及利息;⑶680,000元,借款期間自95年3月24日起至115年3月24日止,借款利率依聲請人指數房貸利率機動加百分之0.91計算,嗣後隨聲請人指數型房貸利率調整而調整,並自調整日起按調整後之年利率計算,自撥款日起分240期按月平均攤環本息。上開借款如有遲延履行時,除按遲延時利率支付遲延期間之利息外,自逾期之日起6個月以內者另按遲延時利率百分之10,逾期6個月以上者,另按遲延利率百分之20加付違約金,並約定如有一期未如期給付即喪失期限利益,應即全部清償。詎相對人自95年9月15日起即未按期繳納本息,現共尚欠4,698,473元,及按上開利率計算之利息、遲延利息及違約金,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借據、特別條款約定書、不動產擔保借款合約、查詢單、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等件為證。
三、經核聲請人所提上開各項資料,與其聲請所陳意旨相符,且經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規定,通知相對人得於函到5日內就上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函並已於95年12月12日合法送達相對人,惟迄未見相對人有所陳述,從而聲請人聲請拍賣系爭抵押物,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月25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林佑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1月25日
書記官龔柏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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