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5年度雄簡字第6947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雄簡字第6947號
原   告 甲○○
            樓
訴訟代理人  何瓊芳 律師
被   告 乙○○
            樓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六年二月十三日下午三時三十
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10  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張世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彭帥雄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11  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