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249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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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24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2494號原告 王彥凱 被告 隋台中
鐘素幸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徵收裁判費新台幣三千元。對於非財產權之訴,並為財產權上之請求者,其裁判費分別徵收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定有明文。查原告訴之聲明第2項請求,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6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840元;訴之聲明第1項請求被告2人應交付道歉聲明書予原告,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000元(計算式:3,000元×2人=6,000元)。綜上,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840元(計算式:16,840元+6,000元=22,8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2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譚德周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2日
書記官黃麗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