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184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18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1184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詹宇勛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 王薇婷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限制行為能力人未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所訂立之契約,須經法定代理人之承認,始生效力,民法第79條定有明文。
次按民法第478條規定,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未定返還期限者,借用人得隨時返還,貸與人亦得定一個月以上之相當期限,催告返還。故請釋明本件與債務人間所訂立之借據,是否經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事前允許或事後承認,並釋明借款已屆清償期之情事,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二、查債務人王薇婷為限制行為能力人,請提出債務人王薇婷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並應陳報其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及送達處所。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1月9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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