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5年度鳳小字第932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鳳小字第932號
原   告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明華
訴訟代理人  楊絮
被   告  蔡士侯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雲林縣北港鎮○○里○○00號,有被告
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1紙,附卷可證,依民事訴訟法第
1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本件之管轄法院應為被告住所地之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
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0月24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施盈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5年10月24日
書記官林豐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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