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豐補字第532號
原 告 湯濡璟
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玥淇 間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0
元,應徵裁判費5,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
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
駁回本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4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孟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