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105年度橋補字第66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橋補字第66號
原   告 寶成世紀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許紋鳳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管理費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耕享企業股份
  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
  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
  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115元,應繳裁判
   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
   繳50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4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陳奕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4  日
               書 記 官 唐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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