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軍重附民字第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軍重附民字第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4年度軍重附民字第2號附民原告洪吉端
胡素真 共同訴訟代理人 劉繼蔚 律師
李宣毅 律師 邱顯智 律師附民被告 張佳雯
簡芸芝 吳翼竹 趙志強 蘇建瑋 張治偉 楊方漢 陳毅銘 黃文啓 戴子偉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等案件(104年度軍訴第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聲明及陳述如附件。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所提附帶民事訴訟,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張佳雯等人被訴妨害自由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然其刑事訴訟部分,業經本院判決諭知被告張佳雯等人無罪,則依上開法條所示,本件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2月14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呂世文
法官陳郁融法官李敬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楊美慧中華民國107年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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