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1918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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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191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19180號債權人 黃陳美能 債務人進磐企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金淑雲 人債務人畢祿企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蔡傳和 人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進磐企業有限公司、畢祿企業有限公司、蔡傳和、金淑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金淑雲、蔡傳和應就本件負「連帶」責任之法律依據為何(須有法律明定或明示約定)?
二、債務人蔡傳和、金淑雲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債務人進磐企業有限公司、畢祿企業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1年5月14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思瑜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