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交簡上附民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交簡上附民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交簡上附民字第8號原告 張凱強 訴訟代理人 洪條根 律師被告 郭俊宏
天然水族器材行上列被告等因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5月14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黃三友
法官莊珮吟法官陳億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5月14日
書記官鄭於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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