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4年度鳳補字第614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鳳補字第614號
原 告 臺中榮民總醫院嘉義分院
法定代理人 鄭紹宇
訴訟代理人 劉乃綺
上列原告與被告 戴嘉豪 、 章銀蘭 間請求給付醫療費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6
11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2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謝宗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3 日
書 記官 唐佳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