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4年度鳳補字第61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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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鳳補字第614號
原   告 臺中榮民總醫院嘉義分院
法定代理人  鄭紹宇
訴訟代理人  劉乃綺
上列原告與被告 戴嘉豪章銀蘭 間請求給付醫療費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6
11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2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謝宗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3 日
               書 記官 唐佳安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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