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繼字第12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繼字第1209號聲明人乙○○上聲明人聲明拋棄被繼承人甲○遺產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民法第1174條所定拋棄繼承事件,由繼承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77條之1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明人聲明拋棄被繼承人甲○遺產繼承事件,被繼承人甲○之生前住所係在臺南縣將軍鄉將富村將富84號,此有聲明人所提出之被繼承人甲○戶籍謄本1份在卷足稽,是依上揭規定,本件拋棄繼承事件,應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又非訟事件法雖未明文準用民事註訟法有關移轉管轄之規定,但本院考量聲明拋棄繼承之非訟事件準用民事訴訟有關移轉管轄的規定,對聲明人並無不利,且為顧及拋棄繼承之時效利益,為此類推適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
三、類推適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6月28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淑卿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4年6月28日
書記官王少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