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4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14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1417號原告 李秋月 被告祭祀公業 潘碧公 法定代理人 潘迺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487,600元(計算式詳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0,71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11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菊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6日
書記官張淑敏附表:
原告請求被告移轉新北市○○區○○段崁子腳小段188、188-1、199、201、201-1、202-3、202-5、203-3、203-6、21
5地號土地之面積×各該土地107年度土地公告現值×原告請求移轉之應有部分1/3,即:【(1,018+97+504+868+689+2,708+20+14,020+3,498)×1,600+1,358×2,200】×1/3=13,487,6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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