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275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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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27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2753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甲○○被告乙○○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99年度執聲沒字第233號、99年度執字第674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乙○○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5萬元,由具保人甲○○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於民國99年6月15日,以傳票送達至被告位於桃園縣桃園市○○里○鄰○○路○○○號6樓住居所,通知被告於99年6月15日到案執行,於99年5月31日送達,並經聲請人依具保人之住居所傳喚具保人帶同受被告遵期到案接受執行,因未獲本人或其同居人、受僱人收受,由郵務人員作送達通知書2份,1份黏貼於送達人住居所門首,1份置於該送達處所信箱或其他適當位置,並分別寄存於桃園縣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埔子派出所以為送達惟具保人仍未帶同被告到案執行,且經聲請人於99年6月17日核發拘票命警至被告上開住居所拘提即被告,惟均無所獲等情,有刑事保證金收據、送達證書、拘票、報告書、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個人資料查詢結果、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被告經合法傳喚、拘提均未到案執行,足認被告業已逃匿,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沒入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5萬元。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9年7月29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張明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邱仲騏中華民國99年8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