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924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92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除字第924號聲請人 紀玉霞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330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3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3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玲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3月29日
書記官劉碧輝┌─────────────────────────────┐│附表:100年度除字第924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1│裕隆汽車製造股份有限公司│76ND-0000000-0│1│1000│├──┼────────────┼───────┼──┼──┤│002│裕隆汽車製造股份有限公司│76ND-0000000-0│1│1000│├──┼────────────┼───────┼──┼──┤│003│裕隆汽車製造股份有限公司│76ND-0000000-0│1│1000│├──┼────────────┼───────┼──┼──┤│004│裕隆汽車製造股份有限公司│76ND-0000000-0│1│1000│└──┴────────────┴───────┴──┴──┘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