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度簡字第1380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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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簡字第138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5年度簡字第1380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5年度偵字第628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連續竊盜,處拘役 伍拾玖日 ,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扣案鑰匙壹串,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所犯法條,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記載相同,引用之(如附件)。
二、爰審酌被告正值年盛力壯,不思以正途取財,多次竊取他人車內財物,殊屬不該,惟被告尚無前科,素行良善,犯後又知坦認犯行,態度良好,且所竊得現金共僅約一百三十元,被害人所受損害並非十分重大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另扣案鑰匙一串,為被告所有,供其竊盜之用,業據被告供明在卷,應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四百五十條,刑法第五十六條、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並附繕本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95年5月19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包梅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張富喆中華民國95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