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3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390號債權人運騰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郁榛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 林桀賢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債務人為何?究為世紀脂戀飲食店或林桀賢?如為世紀脂戀飲食店,應補正其負責人為何?如為林桀賢,應提出請求權基礎為何?並提出相關之釋明文件。
中華民國105年1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月13日
書記官廖美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