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亡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宣告死亡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亡字第11號聲請人 祁碧波 相對人即失蹤人 祁碧松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死亡事件,本院對於民國96年12月31日所為之判決,依職權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及主文欄中關於「祈碧波」及「祈碧松」之記載,應分別更正為「祁碧波」及「祁碧松」。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於民國96年12月31日所為96年度亡字第11號之民事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及主文欄中關於「祈碧波」及「祈碧松」之記載,係「祁碧波」及「祁碧松」誤寫之顯然錯誤,本院爰依前揭規定依職權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97年1月30日
家事庭法官張文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陳俊偉中華民國97年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