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1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0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190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揚生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民國一0一年九月十日所為一0一年度訴字第一九0號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本件被告陳揚生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1年9月10日以101年度訴字第190號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惟裁定後,本院認不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應進行通常審判程序,原裁定應予撤銷,以通常審判程序審理。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0月1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李育仁
法官李冠宜法官陳菊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易柔中華民國10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