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4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01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485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蘇素美受刑人施辰展上列具保人因受刑人詐欺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110年度執聲沒字第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蘇素美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肆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蘇素美因受刑人即被告施辰展詐欺等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4萬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將被告釋放,茲因受刑人已於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字第7083號案件執行時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沒入具保人上開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4萬元,由具保人繳納上開保證金後,已將受刑人釋放,有民國106年2月15日106刑保工字第9號國庫存款收款書影本1紙存卷可考(參見110年度執聲沒字第25號卷第69頁)。嗣受刑人因上開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107年度上訴字第1164號判決加重詐欺取財等罪,共45罪,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並經最高法院以109年度台上字第3700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後,由聲請人以109年度執字第7083號指揮執行,有上開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受刑人前案紀錄表及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刑事執行案件進行單各件附卷可稽。惟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依法傳喚受刑人,並函知具保人通知受刑人到案執行,受刑人無正當理由不到案執行,具保人屆期亦未通知或帶同受刑人到案執行,復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拘提受刑人無著等情,有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函、送達證書、拘票暨報告書影本各件在卷足憑。茲受刑人迄今仍逃匿中,無受羈押或在監執行之情形,經本院依職權查明屬實,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1份在卷足憑。綜上,可徵受刑人顯已逃匿,揆諸前揭規定,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4月1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卓穎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吳采蓉中華民國110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