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59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59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東進 相對人即債務人 黃淵賜 (即 黃榮光 之繼承人)
黃筱文 (即黃榮光之繼承人) 蔡珍美 (即黃榮光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壹拾萬元,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1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