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58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58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相對人即債務人 陳仲孚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玖仟貳佰零肆元,及其中新臺幣玖萬柒仟零壹拾肆元,自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肆仟零貳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伍萬陸仟肆佰零伍元,自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玖仟零捌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叁仟零捌拾玖元,自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1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