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2962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2962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29622號債權人雲林縣崙背鄉農會法定代理人 許明完 債務人 鍾宜靖鐘伸富 之繼承人
一、㈠債務人鍾宜靖即鐘伸富之繼承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鐘伸富
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逾期本金部分改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年息百分之二點九五六加一成計息,逾期利息部分按上開利率加一成計收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者,逾期本金部分改按基準利率年息百分之二點八七加年利率二點七五計算之利息,逾期利息部分按上開利率加二成計收違約金。
㈡債務人鍾宜靖即鐘伸富之繼承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鐘伸富之遺產範圍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10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4年10月13日
書記官侯群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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