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簡字第230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8年度簡字第2301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KHUONGPHINGUYEN(美國籍)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KHUONGPHINGUYEN持有第二級毒品,處拘役貳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含第二級毒品MDMA成分之橘色藥錠參顆(驗餘淨重壹點參伍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之理由:
(一)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
(二)爰審酌被告犯後態度、智識程度、生活狀況、犯罪動機、手段、所生危害、前科素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扣案之橘色藥錠3顆,均驗出MDMA成分(驗餘淨重1.35公克)等情,有鑑定書在卷可稽,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另包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因與其上所殘留之毒品無析離之實益,應視同毒品,一併沒收銷燬之。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9月16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朱家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林鈴芬中華民國108年9月16日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1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8年度偵字第18822號
被告KHUONGPHINGUYEN(美國)
男27歲(民國00【西元0000】
年00月00日生)在中華民國境內連絡地址:臺北市○
○區○○○路000號護照號碼: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KHUONGPHINGUYEN於民國108年4月18日晚上10時許,
在臺北市信義區某夜店,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之男子購得第二級毒品MDMA等物而持有之,嗣於翌(19)日凌晨1時20分,在臺北市大安區市民大道與光復南路口前,因搭乘RBU-0579號營業小客車為警攔檢盤查,經KHUONGPHINGUYEN自願同意受搜索後,於其隨身包包內查獲MDMA毒品4顆(其中3顆檢出MDMA成分,驗餘重1.35公克)。
二、案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一)被告之自白。
(二)臺北市政府警察局108年北市鑑毒字第129號鑑定書1份。
(三)自願受搜索同意書、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及扣押物品收據各1份。
(四)扣案上開毒品及毒品照片1張。
二、所犯法條: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
2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嫌。扣案之上開MDMA毒品3顆,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沒收銷燬(驗餘重1.35公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8年8月11日
檢察官黃紋綦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8年8月30日
書記官賴逸禎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1萬元以下罰金。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