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侵附民字第15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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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侵附民字第1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0年度侵附民字第15號原告甲女(代號AB000-A109316號;真實姓名住所被告 張閔智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110年度侵訴字第48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原告為○○○○KTV(址設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員工,被告於民國109年7月13日前往○○○○KTV消費,結束後偕原告一同外出,原告表明欲去按摩,被告則稱欲同行,2人乃搭乘計程車出發,原告並於車上睡著,醒來後經被告告知按摩店未開,被告即請原告先與其前往臺中市○○區取車,後被告開車搭載原告於道路上行駛時,被告以電話聯繫○○○按摩店預約按摩師,其後被告並向原告表明需找地方等候按摩師到場,被告遂與原告前往○○○汽車旅館(址設臺中市○○區○○路○段○○號)房間內等候,於等候期間,原告進入浴室沐浴,詎被告見原告沐浴完畢走出浴室,竟基於強制性交之犯意,於109年7月13日2時許,將原告拉至床上,扯掉原告之浴巾,壓制原告雙手,違反原告意願,以陰莖插入原告陰道內抽插之方式,對原告為強制性交行為1次;而被告前揭妨害性自主犯行,顯已侵害原告之貞操權與性自主權利,使原告驚恐不已,受有極大之精神上損害,事後更出現憂鬱、焦慮及失眠等傾向。為此,爰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等語。並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0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四、查本件被告被訴之本院110年度侵訴字第48號刑事案件,業經本院諭知無罪之判決在案;揆諸前揭規定,自應以判決駁回原告提起之本件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五、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6月15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李宜娟
法官洪瑞隆法官陳怡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陳倨篁中華民國111年6月15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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