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重訴字第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重訴字第46號上訴人甲○○○○○○即被告上訴人乙○○即被告被上訴人中央健康保險局即原告法定代理人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8年6月18日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8年7月15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10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98年7月22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8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羅森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蘇小雅中華民國98年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