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1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裁定更正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127號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性騷擾防治法案件,本院於98年11月19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被告甲○○之出生年月日「民國00年0月0日生」應更正為「民國00年0月0日生」。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被告甲○○出生年月日原記載為「民國00年0月0日生」,惟經調閱被告之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發現該部分記載有誤,因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茲更正為「民國00年0月0日生」。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3月15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林恒祺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3月16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