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家聲抗字第4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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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家聲抗字第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家聲抗字第41號抗告人 邱秀娘
邱婕 (原姓名: 邱秀容 )相對人 徐光明 關係人 邱秀蘭
邱子晴 (原姓名: 邱桂英邱裕光 上列抗告人因相對人聲請訴訟救助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09年8月17日本院109年度家救字第52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合議庭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相對人於原審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向本院請求抗告人邱秀娘、邱婕及關係人邱秀蘭、邱子晴、邱裕光返還代墊扶養費事件,因相對人無力支出訴訟費用,且經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新竹分會准予法律扶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法律扶助法第63條規定聲請訴訟救助等語。
二、原裁定則認:本件相對人請求上揭抗告人及關係人等返還代墊扶養費事件,無力支出該案訴訟費用,業經相對人提出法律扶助基金會新竹分會審查表及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專用委任狀等件釋明,且其聲請非顯無理由,乃裁定准予訴訟救助。
三、本件抗告人邱秀娘抗告意旨略以:相對人指控伊未盡扶養母親之責,伊所寄答辯書狀中檢附當時龍巖葬儀社收據顯已證明相對人之陳述說謊虛偽不實,而 周志一 律師未經查證認定伊喪盡天良這種律師欠缺專業律師素養,且相對人霸佔伊房屋至今六年半不肯歸還,勒索恐嚇還要跟伊要錢,而且相對人前科累累、素行不良,經常恐嚇伊,按法律扶助人所提供釋明證明文件,周律師已違反法律扶助法第26條扶助律師應忠實執行職務善盡律師職責,顯不適任擔任相對人之代理人等語;而抗告人邱婕抗告意旨略以:相對人日前委任法律扶助基金會周志一律師聲請返還代墊撫養費之聲請狀,指控伊未盡扶養母親之責,母親過世時亦未參與家祭並未付喪葬費,伊於民國109年7月29日寄出答辯書狀中已檢附當時龍巖葬儀社(當場)掣給之收據,且伊一家人皆陪同參加家祭,顯已證明相對人之陳述與說明為虛偽不實,相對人捏造事實之事證至為明確,周志一律師未善盡專業律師查證之責,猶堅持為相對人聲請訴訟救助,周律師已違反法律扶助第26條法扶助律師應忠實執行職務善盡律師職責,又周律師此前所擬之聲請狀僅擷取相對人與抗告人邱秀娘LINE對話之畫面即武斷指責邱秀娘為喪盡天良之人,其專業律師之素養令人質疑,準此周律師顯已不適任擔任相對人之代理人等語,並聲明:請撤銷原裁定更為適當的裁定。
四、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法院認定前項資力時,應斟酌當事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基本生活之需要。」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定有明文。又法院審酌是否准予訴訟救助時,應僅就形式上審查當事人是否確係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是否顯無勝訴之望。而所謂顯無勝訴之望者,係指聲請訴訟救助之當事人所提起之訴或上訴依其主張之事實於法律上本無獲得勝訴之望;或其起訴或上訴為不合法之情形而言,若尚須經法院調查辯論後,始能知悉其勝負之結果者,不得謂為顯無勝訴之望(最高法院87年台抗字第660號裁定要旨參照)。
五、經查,相對人訴請抗告人邱秀娘、邱婕及關係人邱秀蘭、邱子晴、邱裕光返還代墊扶養費事件,業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新竹分會核准扶助在案,並聲請訴訟救助等情,有法律扶助基金會新竹分會審查表及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專用委任狀暨有關相對人所代墊「照顧母親 彭妻妹 生前十年來之扶養費用」計算表、相對人與邱秀娘之LINE對話截圖照片等相關事證等件在卷可佐(見原審卷第11至15頁及家聲字卷第19頁至第49頁)。是相對人對於無資力等情形,已提出證據釋明,且經法扶基金會認定相對人符合受法律扶助者無資力認定標準,並准予扶助。至於抗告人之抗告意旨,均係針對本案實體審理有無理由及律師適任性之答辯,尚與本件聲請訴訟救助事件無涉。故揆諸前揭意旨,法院審酌訴訟救助,係以形式上審查,所謂顯無勝訴之望,係指依起訴事實,顯然於法律上無從獲得勝訴之可能,倘若需經法院調查、辯論,則非該條文所指顯無勝訴之望。觀諸相對人提出聲請之事實,無從逕自推論於法律上絕無勝訴之可能,仍須經法院為實體審理,故原審准許訴訟救助,核無不合。抗告人上開指摘請求廢棄原裁定,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46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9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0月16日
家事法庭審判長法官高敏俐
法官許翠玲法官林建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除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不得再抗告。如提起再抗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委任律師為非訟代理人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並應同時表明再抗告理由,並繳納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且同時應按他造人數添具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10月16日
書記官林毓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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