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48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4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法官迴避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485號抗告人 黃健治 上列抗告人聲請法官迴避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1年11月12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01年12月12日以新院千民月101聲485字第27878號通知抗告人於通知送達後7日內補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抗告,此通知函已於101年12月18日寄存送達予抗告人,有卷附送達證書可憑。
三、抗告人迄未依期補正,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3月4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鄭政宗
法官羅紫庭法官陳麗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2年3月4日
書記官嚴翠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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