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度婚字第5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婚字第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請求離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婚字第52號反訴原告即被告 葉秀娟 反訴被告即原告 陳泰旭 訴訟代理人 張秀菊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反訴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反訴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家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請求(包含離婚、監護、扶養費用、代墊扶養費用之返還、精神賠償、剩餘財產等部分),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78,425元,經本院於民國101年7月5日裁定命反訴原告於7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1年7月11日送達反訴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反訴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3月4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建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3月4日
書記官徐佩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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