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家訴字第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家訴字第74號上訴人即原告 陳寅郎 被上訴人即被告 陳建中 特別代理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林建和 被上訴人即被告 陳建鐘
陳建和 陳美惠 陳道榮 蔡明耀 蔡冰潔 蔡冰妤 蔡可萱 兼上列一人法定代理人 古碧春 被上訴人即被告 蔡素真
蔡幸珈 林廷楠 (即林 陳碧雲 之承受訴訟人) 林稚鈞 (即林陳碧雲之承受訴訟人) 林信建 (即林陳碧雲之承受訴訟人) 林信忠 (即林陳碧雲之承受訴訟人) 林麗珍 (即林陳碧雲之承受訴訟人) 陳素月 陳素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伍拾伍萬捌仟陸佰玖拾陸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玖仟零玖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3月4日
家事法庭法官邱玉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3月4日
書記官王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