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審交附民字第6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0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審交附民字第615號原告 莊智閎 被告 陳昭吟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審交簡字第420號(即111年度審交易字第953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2年4月6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陳彥宏
法官李冠宜法官陳秀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建宏中華民國112年4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