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交易字第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06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交易字第11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立翰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2419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張立翰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就被訴之犯行坦承犯罪,本院認為綜合被告自白及其他卷內現存證據,已足認定其犯罪,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4月6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黃瀞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謝佳穎中華民國112年4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