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司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06日
裁判案由:指定簿冊文件保管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字第9號聲請人 陳安祥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東森電競雲股份有限公司指定簿冊文件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指定陳安祥為相對人東森電競雲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管人。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東森電競雲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為相對人之清算人,相對人業已清算完結,並經相對人選任聲請人為簿冊及文件保管人,亦徵得聲請人之同意,為此聲請指定聲請人擔任相對人之簿冊及文件保管人等情,業據其提出聲請人身分證影本、相對人董事長同意書、簿冊保管人就任同意書等件為證,並經本院職權調閱本院111年度司司字第345號、112年度司司字第49號卷宗查核屬實,揆諸首開條文規定,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4月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劉育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12年4月6日
書記官邱勃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