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補字第2319號
原告 施麗香
訴訟代理人 劉晏君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友誠 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肆拾壹萬玖仟參佰捌拾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仟伍佰貳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2月30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蔡玉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2月30日
書記官陳黎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