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交聲減字第10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交聲減字第1044號
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犯公共危險罪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349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公共危險罪,減為罰金新台幣貳萬柒仟伍佰元,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96年1月4日犯公共危險罪,經本院以96年度北交簡字第684號(偵查案號: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2142號),判處罰金5萬5千元,已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刑法第42條第3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6年8月27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沈君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馬正道中華民國96年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