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64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6414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妨害兵役案件,經判決罪刑確定,檢察官聲請減刑(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六七四一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妨害兵役之罪,減刑,減為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二日,因犯妨害兵役之罪,經本院豐原簡易庭以九十二年度豐簡字第七六號案件(偵查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二二七四一號),判處拘役四十日確定。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本院經核屬實,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九條,修正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修正刪除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1月7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劉逸成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高勳楠中華民國96年1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