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5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599號聲請人乙○○
陽路20號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叁萬壹仟玖佰伍拾玖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上開聲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96年度訴字第1287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易字第529號、最高法院98年度臺上字第145號判決確定。第一審確定部分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5分之1,餘由聲請人負擔;第二審廢棄改判部分之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駁回部分之第二審訴訟費用關於上訴部分由相對人負擔,關於附帶上訴部分由聲請人負擔;第三審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6月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玉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8年6月4日
書記官吳華瑋附表:(元以下四捨五入)┌──┬───────┬───────┬────────┐│審級│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裁判費│15,850元│聲請人支付││一├───────┼───────┼────────┤││裁判費│3,000元│聲請人支付│├──┼───────┼───────┼────────┤││上訴裁判費│4,800元│相對人支付││├───────┼───────┼────────┤│二│上訴裁判費│4,500元│相對人支付││├───────┼───────┼────────┤││附帶上訴裁判費│11,400元│聲請人支付│├──┼───────┼───────┼────────┤││裁判費│7,650元│相對人支付││三├───────┼───────┼────────┤││律師酬金│30,000元│聲請人支付│├──┴───────┼───────┼────────┤│總計│77,200元││├──────────┴───────┴────────┤│㈠第一審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1/5,餘由聲請人負擔:││⒈財產上請求訴訟標的金額:150萬元││第一審判命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金額:30萬元││相對人上訴金額:30萬元││聲請人上訴金額:70萬元││未上訴而確定金額:50萬元││上訴後第二審維持之金額:20萬元+70萬元││⒉財產上請求第一審確定部分之裁判費:││15,850x1,400,000/1,500,000=14,793元││非財產上請求第一審確定部分之裁判費:3,000元││共計17,793元││⒊相對人應負擔:17,793x1/5=3,559元││聲請人應負擔:17,793x4/5=14,234元││㈡第二審廢棄改判部分之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駁回部分之第二審訴訟費用關於上訴部分由相對人負擔,關││於附帶上訴部分由聲請人負擔:││⒈第二審廢棄改判部分:10萬元││⒉廢棄改判部分第一審裁判費:││15,850x100,000/1,500,000=1,057元││廢棄改判部分第二審裁判費:││4,800x100,000/300,000=1,600元││⒊第二審駁回關於上訴第二審裁判費:││4,800x200,000/300,000+4,500=7,700元││第二審駁回關於附帶上訴部分第二審裁判費:11,400元││⒋相對人應負擔:7,700元││聲請人應負擔:1,057+1,600+11,400=14,057元││㈢第三審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7,650+30,000=37,650元││㈣兩造分擔方式:││⒈一、二、三審訴訟費用合計77,200元││相對人應負擔:3,559+7,700+37,650=48,909元││聲請人應負擔:14,234+14,057=28,291元││⑵相對人已支付:4,800+4,500+7,650=16,950元││聲請人已支付:15,850+3,000+11,400+30,000=60,250元││⑶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差額:││60,250-28,291=31,959元││48,909-16,950=31,959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