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重簡救字第15號
聲 請 人 丁○○
代 理 人 林哲健 律師
相 對 人 乙○○
相 對 人 丙○○
相 對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返還借款等事件(本院97年度重簡調
字第575號),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經
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
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但另有不符法律扶助事實
之證明者,不在此限,法律扶助法第62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其與相對人間請求返還借款等事
件(本院97年度重簡調字第575號),前經向財團法人法律
扶助基金會板橋分會聲請扶助,經該會審查准予扶助在案,
爰聲請准予訴訟救助,並提出該會扶助律師接案通知書1件
為證。本院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法律扶助法第62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107條第1項前
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5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胡明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