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8年度司票字第13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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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8年司票字第1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130號聲請人 陳和 照上列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賴永祥 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 陳明 本件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8,400元抑或171,400
元(查依聲請狀附表編號1至19之本票所載請求金額總計為171,400元,惟聲請人主張請求金額為158,400元,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08年6月11日
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