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7年度審交訴字第6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7年審交訴字第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肇事逃逸等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審交訴字第62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東揚選任辯護人張育嘉律師
賴柏豪律師上列被告因肇事逃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35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辯論。
理由
一、本案被告林東揚因肇事逃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被告於準備程序就被訴事實為認罪之陳述,經告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裁定改行簡式審判程序並辯論終結。惟本案尚有再行調查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6月11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張家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馨儀中華民國108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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