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3年度投交簡附民字第46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投交簡附民字第46號原告 陳秀貞 被告 吳秋漢 上列被告因113年度投交簡字第462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依照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4年2月10日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王邁揚法官陳韋綸法官孫于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書記官王靖淳中華民國114年2月10日